來信:
地表水環(huán)境質量標準(GB 3838-2002)中總氮、氨氮、硝酸鹽(以N計)的限值設置不合理,總氮(湖、庫,以N計)限值為:I類0.2mg/L、II類0.5mg/L、III類1.0mg/L、IV類1.5mg/L、V類2.0mg/L;氨氮(NH3-N)限值為:I類0.15mg/L、II類0.5mg/L、III類1.0mg/L、IV類1.5mg/L、V類2.0mg/L;硝酸鹽(以N計)的限值為:10mg/L。按理論來說,總氮的濃度應該≥氨氮的濃度+硝酸鹽(以N計)的濃度,以III類水為例,質量標準中總氮的濃度<氨氮的濃度+硝酸鹽(以N計)的濃度。請問監(jiān)測地表水時,總氮是否仍然要作為評價的依據之一?
回復:
為客觀反映全國地表水環(huán)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趨勢,規(guī)范全國地表水環(huán)境質量評價工作,2011年3月,我部依據《地表水環(huán)境質量標準》(GB3838-2002)和有關技術規(guī)范,制定了《地表水環(huán)境質量評價辦法(試行)》?!兜乇硭h(huán)境質量評價辦法(試行)》規(guī)定評價指標為:《地表水環(huán)境質量標準》(GB3838-2002)表1中除水溫、總氮、糞大腸菌群以外的21項指標,總氮不作為日常水質評價指標。必要時,可針對水溫、總氮、糞大腸菌群作為參考指標單獨評價。